被宣告失踪的人要付赡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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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7-06

  核心提示:被宣告失踪的人要付赡养费吗?《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那么,被宣告失踪的人要付赡养费吗?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由代管人代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赡养费的,债权人可以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