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期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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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06

  核心提示:购买期房时的注意事项包括要明确要求开发商按期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明确要求开发商保证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明确要求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质量瑕疵等。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买期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明确要求开发商按期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两个方面,开发商除了要按《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件交付房屋外,还应按与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交付商品房。同时,预购人还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期交付商品房。如果出卖人没有如期履行交付义务,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明确要求开发商保证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在商品房预售中也同样如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购人享有要求所购买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出卖人应对所售商品房不存权利瑕疵负有担保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将已出售房屋转卖或抵押给第三人,任何导致购房人的法定权利受到限制或不能完全实施对房屋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出卖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明确要求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质量瑕疵。

  我国《合同法》第153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房屋质量瑕疵对预购人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影响程度不同,开发商所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有所不同。

  (四)明确要求出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及人住手续。

  根据合同履行中的协助履行的原则,不管预购人是否委托出卖人代办房产证,出卖人都有责任协助预购人办理房产证。一般情况下,办理房产证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并人住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预购人可以给出卖人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办理完毕,那么预购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购房人在人住一年以后仍拿不到房产证,就应该查明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如果是项目本身合法而只是由于验收滞后或出卖人工作效率不高,那么购房人应督促出卖人尽快完成其应尽的义务。如果是项目违法或已经抵押,那么购房人应尽快作出决策,或退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失,以免拖延而过了诉讼时效,使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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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期房有哪些好处?

  1、先期订购,户型、位置利于选择。由于订的是未竣工的房子,销售工作刚刚展开,开发商所能提供的所有房屋都有,朝向好的户型也在其中,购房者就有了大量的选择余地。

  2、价格都能给予较大的优惠,一般为10%左右,或者更多。房地产开发商对于一个房屋的开发一般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甚至更长。为了及时收回资金,对销售期房持极大的欢迎态度。

  3、付款轻松,随施工进度而付,一般分为三次。首次付款时间为开工时,付定金和首期房款,一般仅付1万元的定金和总房款的10%左右;第二次时间是工程进行一半时,约付款额为总房款的60%;第三次付款时间为房屋已经交工或即将投放使用时,购房者付完全款,同时房地产商将房屋交给购房者。

  4、工程质量可以看到,随时监督,提出意见。从付完定金的那一刻起,购房者就可随时去看工程进度,对于墙体、地板、隐蔽电路等建好以后不易看到的情况,这时都一览无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