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哪些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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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9-29

  核心提示:上海市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再生育新政。根据新政策,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包括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等情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上海市可以再生育的的特殊情况:

  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相关经验介绍——上海市再生育的办理程序: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计生条例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计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