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再婚夫妇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标签】再生育|再婚

更新时间:2019-09-03

  核心提示:重庆市再婚夫妇、丧偶再婚夫妇需要具备哪些情形才可以再生育?重庆市出台再婚再生育新政策,单独再婚夫妇符合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而另一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等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重庆市再婚夫妇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1、单独再婚夫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

  (3)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的监护人为前配偶,双方婚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且其中一个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一方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属照顾再生育,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5、丧偶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2)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单独夫妻再生育申办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当事人申请。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再生育服务证。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签注不符合的理由,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及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