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可以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吗?
【标签】网购|消费维权
更新时间:2020-05-13
核心提示:双十一准备到了,不少电商又开始采取促销、特价等方式进行销售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明确“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以来备受关注。特价商品可以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吗?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注意,根据新消法的规定,除了明确规定的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外,若根据商品性质以及消费者购买时已确认为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特价商品可以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吗?
1、特价商品如果属于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的,则消费者不能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若根据特价商品的性质并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是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不过这要求商家在销售商品的页面进行明示,确保消费者购买前对销售规则有所了解,而消费者下单前也要多加留意相关的规则。
消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了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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