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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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1-18

  核心提示:为了更好地为合肥市人民服务,合肥市政府制定了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该法全文。

  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8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合财企[2010]16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是指2010年3月31日以后批准新办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

  第三条 、财政厅有关规定,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生活、康复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并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和合居型标准计算床位数。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始运行时,,,无此项备案和运行检查,一年后不接受其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

  第五条 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如择址另建或原址扩建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不包括原床位数。

  第六条 。

  第七条 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床位开办补助实行按季申报,运行一年后,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

  2、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5、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6、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确认公章)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材料齐全后(一式两份),,审查合格即作为备案起始日,其一年内的运行情况另行检查。

  第九条 申报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财政补贴申请表;

  3、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6、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7、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确认公章)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齐全后(一式两份),,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2008年8月4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开办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仍按《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8〕69号)规定执行。

  凡到2010年3月31日开办运行不满一年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都要实行运行备案,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一个月时间内,依照上述第八条内容,。

  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