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致第三人伤亡要负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8 14:00:15


  在两辆或以上机动车相撞而致使车上的乘客或车外的行人发生伤亡,对于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

  首先,无责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

  其次,对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无责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责机动车不得以无责为由,主张不予赔偿,因为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

  再次,无责机动车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向有责机动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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