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引发连环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12 16:42:15


  为了带朋友出去玩,没有驾驶证的申某找刘某帮忙租车,刘某从王某处租用一辆桑塔纳轿车,转借给申某使用。2008年11月16日夜里,申某请杨垒驾车,带着章某一同从和县前往巢湖,路上与由任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杨垒当场死亡,车上申某、章某受伤。肇事后货车司机任某逃逸,公安部门认定任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垒负次要责任,申某、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7万余元,章某被评定为一处9级伤残和一处10级伤残。

  肇事货车司机任某的驾驶证早已被吊销,他驾驶的货车挂靠在巢湖顺泰公司,实际车主胡某、佘某每年向该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这辆货车在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及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轿车所有人王某在平保财险巢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货车所有人胡某、佘某与杨垒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因赔偿久未到位,章某将申某、帮忙租车的刘某,轿车所有人王某,两名货车所有人以及挂靠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任某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与杨垒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致章某受伤,公安部门认定任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垒负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章某的经济损失,由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货车的所有人和轿车的所有人按责分别承担70%和30% 。巢湖顺泰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挂靠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其作为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轿车的车主王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将该车租给刘某,刘某明知申某无驾驶证而将该车转借给申某使用,刘某有过错,申某作为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应与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轿车所有人王某为轿车在平保财险巢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其中“车上人员险”限额为5万元,章某是该车的车上人员,她要求平保财险巢湖中心支公司赔偿“车上人员险”的请求,与该案是两种法律关系,章某既然选择了侵权之诉,其所有损失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赔偿后,可依据保险合同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万余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9.6万余元,巢湖顺泰公司、胡某、佘某共同赔偿7.4万余元,王某、刘某、申某共同赔偿3万余元。王某等6方当事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