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工伤认定可以主张人身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5 01:23:15


  某采石场雇请秦某从事装车工作,在装车过程中,突然山上滚下一个大石头,大石头在砸毁一辆拉石头农用车的同时秦某告砸伤。秦某受伤后,采石场没有为秦某申请工伤认定。秦某委托独秀律师事务所的廖善超律师做为代理人处理赔偿事宜,接受委托后,考虑到工伤程序非常复杂而且时间旷日持久,在与秦某商量后,决定按照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秦某被石头砸伤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误工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车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多元。

  开庭时采石场提出采石场是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秦某受到的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

  我们对裁定依法提起上诉,我们认为秦某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采石场应当对秦某被石头砸伤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事故发生已经11个月了,采石场自己也没有主张秦某所受到的伤是工伤,如果采石场主张是工伤的话,采石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秦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是采石场一直都没有申请,说明采石场并不认为秦某的伤属于工伤。而且秦某自己也没有主张工伤赔偿,。,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支持了我们的主张,立案审理。由于我们立案时是2月份,所以当时的诉讼请求是按照2008年的赔偿标准来主张的,2009年的赔偿标准是在5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认为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日之后,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规定,本案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是2008年度,2009年的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2008年度的统计数据得出的,所以秦某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09年的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于是我们在接到二审裁定后,。日前,双方通过调解,根据2009年的赔偿标准为基础,秦某获得45000多元的赔偿金,本案争议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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