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护理费?

发布时间:2019-08-05 20:37:15


  如何计算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出院时一定要医院出具护理证明,注明护理的时间、人数。如果出院后还需要人护理的,应当要求医院出具医学建议,注明需要继续护理的时间、人数;或在做司法鉴定时,申请鉴定机构对出院后的护理时间、人数进行鉴定。如果残疾程度比较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在做残疾鉴定的同时,申请护理依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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