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下校车男孩被撞死 司机幼儿园家长均有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3 18:38:15


  闽清县一名小男孩刚下校车,在幼儿园保育员和男孩爷爷的交接过程中,一辆大货车冲过来将男孩撞死。近日,福州中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与男孩对这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幼儿园与小男孩父母各承担一半补充赔偿责任,幼儿园赔偿1万余元。

,闽清县林先生、包女士夫妇的儿子小刚(化名)就学于闽清县一私立幼儿园。去年9月16日16点22分,幼儿园的校车送学生到白中村路段时,在幼儿园保育员与小刚的爷爷交接小刚的过程中,小刚被后方开来的由吴某驾驶的货车撞到。小刚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闽清县交巡警大队认定,吴某与小刚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发后,幼儿园向这对夫妇支付了1万元并退还死者小刚的学杂费576元;吴某赔偿家属16万元。

  林先生、包女士夫妇认为,儿子的死除了肇事司机要负责外,幼儿园保育员也存在过错,幼儿园方面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他们提出,要求幼儿园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即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金额总计183861元的50%,扣除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万元,即为8.1万余元。

,小刚作为未成年人,他的死,,应承担同等的监护责任。另外,小刚父母的实际最高赔偿金额为18余万元,肇事司机已赔偿16万元,幼儿园也支付了1万元。小刚父母实际已得到17万元的赔偿金,再要求幼儿园赔偿8万元,显然超出其实际最高赔偿金额,形成重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50%(20535.5元),即10267.7元。扣除支付给死者父母的1万元,幼儿园还要支付267.7元。另一半补充赔偿责任,则由死者父母承担。

  林先生、包女士夫妇不服,提出上诉。

  中院的法官认为,死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和幼儿园监护不力导致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福州中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