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堆沙石 担了交通事故责

发布时间:2019-08-04 21:55:15


  高某驾驶摩托车时,撞上公路上的沙石摔倒受伤后死亡,其妻子、儿女、。。

  2007年9月26日早上6时许,原告刘某的丈夫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由上栗县桐木镇往万载方向行驶,途经袁州慈化镇余坊村下街组被告余某新建房屋的店面门口时,撞上被告余某堆放在其房屋外公路上的沙石堆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由于高某的车子被移走,而且被告余某听说其堆放在公路上的沙石造成他人受伤,亦将沙石移走,交警部门因此无法作出责任认定。高某受伤后,经过上栗县人民医院救治,有意识,能进食,病情平稳,生命体征平稳,但存在失语,左侧偏瘫。2007年11月28日,高某因经济原因出院,出院时医师建议高某有情况应随时入院治疗。出院后高某妻子刘某曾打电话给主治医师,称高某出现全身抽搐,口吐白沫的现象,主治医师分析可能是头部手术治疗后产生了癫痫的并发症状,建议将高某送医院治疗,但高某的亲属未将高某送医院治疗。同年12月1日,高某死亡。在庭审中,原告方称高某在死亡当日亦出现了全身抽搐,口吐白沫的现象,高某是在送往当地卫生院途中死亡的。

,高某无证驾驶,又未注意前方道路的路况及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余某违法占道堆放沙石,并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妨碍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公路管理局虽然是公路的管理者,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管理不属公路局的职责范畴,公路管理局无清除路障的法定义务,故被告公路管理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由于原告方对高某护理不当,在高某存在危及生命的病情时,未及时送高某去医院救治,故原告方应当承担因高某死亡所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被告余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90098.52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