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警示不明显 造成事故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0-09-02 05:38:15


  驾车出现故障后,停放在路边,却因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明显与他人发生车祸。近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27202.26元。

  2008年10月9日21时10分,原告焦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省道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13KM+300M处时,因未看见停在路北侧的被告吴某驾驶的拖拉机设有警示标志,而与拖拉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焦某受伤,两车损坏。

,被告吴某未按规定停放故障车,且未在道路上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焦某系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车速过快,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吴某的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焦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