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7 22:01: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行车,是指用小型汽油发动机带动行驶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
第四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
(三)制动器、转向器、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后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四)车轮直径不大于660毫米,不小于510毫米。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区、,并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包括号牌、行车执照)。无牌照或牌照失效的助动自行车,不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列入《准许在本市申领牌照的助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方可申领本市牌照。
凡申请将本单位制造的助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的,商标、省级以上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经审核合格的助动自行车,,并定期对外公布。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抽
查,两次检验为质量不合格的助动自行车,。
第七条 ,应在成交前以有效方式告知购买者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申领牌照。
第八条 凡申领本市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必须向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个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单位必须是经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组织。
第十条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或者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取得的证明;
(三)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
(四)市内保险机构出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凭证;
(五)缴纳车船使用税凭证。
个人在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的,还需出示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