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超限(超额)运输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04:12:15


  【等 级】 南京市交通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 2002-12-19

  【生效时间】 2002-12-19

  【内 容】

  各郊区、县交通局,局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对超限(超额)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超限(超额)运输得到了治理,确保了道路的畅通,保证了运输市场的规范运行。但是在查处超限(超额)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重罚款,轻教育,罚款后就放行,没有设置驳载点,不要求被处罚人纠正超限(超额)行为,使违章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二是重收赔补偿费,轻行政处罚,用行政权来实施民事行为;三是查处过程中,取证手段单一,没有经过称重就实施行政处罚;四是多头设点,查处超限、超额,前面运政检查,后面路政再查,举报“三乱”的多。不少被处罚(理)的当事人不断投诉、要求复议案件明显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减少我市境内交通多头管理、多头查处超限(超额)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案件的问题,防止公路“三乱”的出现,保证公路的完好畅通,特对查处超限(超额)作以下规定:

  一、纺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查处超限(超额)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违章行为的合力。:要注意交通系统内部多家上路问题,在同一时间、同一路段上路段、稽征、运政执法工作,要统筹安排。积极探索系统内部联合执法的管理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要积极研究公路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源头管理力度,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省交通厅对查处工作也有明确指示。路政人员在超限运输治理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源头封阻、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卸载放行”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维护路产路权与保障车主正当权益的关系,决不能以收费罚款为目的,引发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要坚持科学监测,卸载放行,严禁凭经验和目测检查,并要求运政执法人员不得在路上对货运车辆超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作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交通一盘棋的思想,认真执行规定,形成查处超限运输的合力,所作所为良好的通行秩序和公平的运输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