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30 06:32:15





交水发[2005]631号



关于开展2006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部救捞局、各直属打捞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实施对水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航运市场的成果,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06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权限和形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船舶运输经营人、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工作。
、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由运输经营人所在地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派人逐户上门核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司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对省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三、核查内容
  (一)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审核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现场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核查的重点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要通过本次核查,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及所属船舶上兼职现象。在本次核查过程中,要现场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核对实人与相关证书、合同,并填写《跨省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见附件),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