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22 10:5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

会议通过 法释〔1998〕15号)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