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4 13:20:15


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严格依法办案。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
    五、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的,可以使用一张处罚裁决书。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公安机关复议的期限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六、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
  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八、,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21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办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不同量刑档次定罪量刑。适用缓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防止滥用。
  九、,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只要求做到“两个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要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十、,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调卷函或者由办案人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一审结案后5日内,。再审,亦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将案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