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规章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11 11:23:15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6.16 - 实施日期:1990.07.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17号)
(1990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逐级履行,目标管理, 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具体执行安全责任制的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工作 ;确定安全责任指标,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负责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