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

发布时间:2019-12-26 07:48:1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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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大型客车 B、C、G、H、J、M、Q

   B大型货车C、G、H、J、M、Q

   C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二轮摩托车F

   F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H小型拖拉机

   K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无轨电车

   P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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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 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转业、、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