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江西)

发布时间:2020-08-17 04:22:15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

  第三条 。

  县(市、区,;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厂矿、机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地区、。

  地区、设区的市、,。

  第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实行事故现场勘查与调解处理相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得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物体,改变事故现场。为抢救伤者和财物必须移动的,需标明位置,并迅速报案。。

  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害的,,接受调查处理。

,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城市市区范围内最迟应当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国道上最迟应当于60分钟内到达现场;省道上最迟应当于120分钟内到达现场。为勘查现场需要,可以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以内。

  第七条 ,作出责任认定后,损害赔偿项目向交通事故管理部门预付损害赔偿预付款,并由银行代存。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暂扣至预付款预付为止。

  第八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投保方无力支付伤者抢求医疗和死者丧葬费用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由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先行预付。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准确标明位置,擅自移动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