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河南)

发布时间:2019-08-24 08:34:15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依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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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城市巡警、,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设立标记,标明交通事故伤者、车辆和财产的位置。

、城市巡警、,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

,可视情况设置警戒线或者封闭事故现场。现场勘查结束后即恢复交通。

,并应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密切配合,保证高速公路畅通。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委托他人代为清理的,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案情简单、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轻微事故或者人员受轻伤的一般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不制作现场图,由执勤交通警察或者事故处理人员直接处理,并当场宣布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对事故损害进行一次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