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29 12:03:15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效力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办事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七条[宣传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要求,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 [信息系统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电子政务,在信息系统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交通安全管理事项,方便申请人或者当事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查询交通安全信息或者提出投诉、申诉、检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十条[社会参与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款方案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款方案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特定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以及车辆合格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号牌]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联系方式变更] 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六条[号牌有偿拍卖] 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部分有偿公开拍卖。有偿公开拍卖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超过总数量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号牌的安装] 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号牌应当在指定位置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保持端正,不得变形和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