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8 06:50:15


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

  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

  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

  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中,作为假肢、辅助器具计算、安装参照执行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附:1、《假肢及辅助器具基础价格一览表》

  2、《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

  

  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

  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其功能,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解决当前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在处理相关假肢及辅助器具上认识不一致,在计算假肢、辅助器具的价格、质量方面有较大差异,造成相应假肢或辅助器具处理结果差距较大,受伤致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完全保护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规范统一假肢、辅助器具的基础价格。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经审核、公告的统一基础价格内酌情确定其基本价格。

  基础价格是指经审核、确定的国产普通型中等功能同类产品市场中等价格。基本价格是指确定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的具体价格。

  基础价格每两年由省民政厅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告。

  二、规范管理服务单位。我省具有资格(符合民政民福函[1995]248号文件)的假肢、辅助器具生产、装配单位,达到规定标准和规模,经报省民政厅审批合格后,可作为全省假肢及辅助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单位。未经审批合格而从事该项服务的,各级相关部门不予认可,并由省民政厅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我省经审查合格的服务单位由省民政厅定期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统一处理程序。首先由服务单位对伤残人员进行检查审定,确定安装类型、型号等,出具《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再由受伤致残人员将该证明书提供给相关事故、案件处理部门或机关,最后由事故、案件处理部门或机关进行审查处理。

  服务单位作出的《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作为受伤致残人员举证和进行处理的基本材料。事故、案件处理部门或机关应当对《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定后才能据此进行处理。

  事故、案件处理法定期限内,受伤致残人员尚未治愈的,或法定期限不足以处理的,可以采取假肢或辅助器具滞后处理的办法,待伤残人员伤情稳定后,再由指定服务单位检查审定。

  四、假肢或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按事故、案件发生时,省民政厅此间公布的假肢或辅助器具基础价格确定。假肢或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基本价格乘以更换次数,计算公式为:基本价格×更换次数=费用总额。

  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基本价格,依据事故、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基础价格内确定。国产普通型中等功能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基础价格详见附件,列表价格已包含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安装费和维修费。假肢或辅助器具安装过程中所需其它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实际情况确定。

  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其中定残时年龄在18岁以下的,其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每五年更换一次;18(含18岁)-50岁,按每七年更换一次;50(含50岁)-7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使用年限计算至70岁时,所产生剩余年限不足9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定残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按安装一次计算;计算跨越年龄段的使用年限时,以上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连续计算至其下一年龄段后,再按下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进行计算;国家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

  特殊类型假肢或辅助器具(如双侧多肢体假肢等)的费用计算,原则上参照服务单位《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作相应处理。

  五、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应尽力督促伤残人员进行首次安装,切实改善伤残人员的生活能力,使假肢或辅助器具安装落到实处。事故、案件处理或结案后,受伤致残人员应尽可能就近与服务单位协商进行相应安装,并交付首次安装费。首次安装后,余额、差额部分由受伤致残人员管理、补充。

  六、服务单位在安装、维护假肢或辅助器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受伤致残人员的意见,尊重其选择,不得强行安装指定型号规格。

  七、受伤致残人员在事故处理或结案后,不得以其他借口或形式要求民政、社保等社会福利部门就假肢或辅助器具提供额外帮助。

  八、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事故、案件按本《办法》执行,原已处理完结的不再变动。

  假肢、辅助器具基础价格一览表

  

  上肢假肢基础价格表

  

  品名、类型

  适合截肢部位

  价格范围(人民币)

  肩离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