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王海花诉张威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9-08-03 21:45:15


王海花诉张威离婚

  ——与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有关的案件

【案情】

  原告:王海花,女。

  被告:张威,男。

  原告王海花与被告张威于199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因被告张威居住香港,婚后一星期即回香港生活,期间原告未曾去香港探亲,被告亦未再返回海口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因年龄差异较大,加之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王海花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8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婚后发现双方年龄悬殊较大,我与被告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又不合,彼此间很少说话,根本无法进行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婚后被告一直无法办理我赴香港定居,致使我与被告7年来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使我的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现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家庭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被告张威未作答辩。

【审判】

,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由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缺乏夫妻间应有的感情沟通,致使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双方因性格、年龄差异及生活习惯不同而产生矛盾,分居达7年之久,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一予以支持。据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长、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海花与被告张威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离婚纠纷,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年龄相差过大。原、被告的年龄相差33岁,双方又不在一地生活,双方的生活习惯不同,影响了双方的交流与沟通。被告在香港居住,而又未能办理原告到香港定居,使夫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致使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本案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就是,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婚前双方必须有较充分的了解与沟通。本案原、被告在明知双方年龄相差悬殊,双方不在一地生活的情况下,因被告是香港居民,有可能办理原告赴香港定居的情况下而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难以沟通,且必须长期分居生活,使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产生了离婚纠纷。这种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缺乏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决准予离婚是必然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