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标准——陈日存诉吴金莲离婚案

发布时间:2021-04-20 04:34:15


陈日存诉吴金莲离婚

——与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有关的案件

【案情】

  原告:陈日存。男

  被告:吴金莲,女.原住香港,现下落不明。

  原告陈日存与被告吴金莲经他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吴金莲于1991年3月到香港后未再与陈日存联系。双方未共同生活,原告查找被告无着达10多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陈日存诉称:原告经他人介绍和被告吴金莲认识,,婚后感情一般。1991年3月被告回香港至今一直没有与原告联系,原告曾主动联系并托人在香港查找被告均未果,被告人间蒸发而下落不明至今已10多年,夫妻名存实亡,。

  被告吴金莲未到庭进行答辩。

【审判】

,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1个月被告即到香港,双方未共同生活,并且被告下落不明达10多年。,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日存与被告吴金莲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一、。,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因此,。

  二、本案原、被告结婚后,即长期两地分居生活,被告原在香港生活,经原告托人查找,均未找到被告。,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被告确无下落,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判决准予原告陈日存与被告吴金莲离婚是正确的。

  三、被告原居住香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时间为6个月。在本案一审判决后,,、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确定被告收到起诉状后的答辩期及收到上诉状后的答辩期均为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