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兰英诉贾荣奇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00:38:15


花兰英诉贾荣奇离婚

  ——与事实婚姻有关的案件

【案情】

  原告:花兰英,女。

  被告:贾荣奇,男。

  原告花兰英与被告贾荣奇于1993年初认识不久便互相确定恋爱关系,1993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对外均以夫妻名义相称,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生育一男孩贾××。由于花兰英与贾荣奇同居生活前互相了解不够,同居生活后相处不融洽,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加上性格不合,致使双方感情产生隔洽。原告花兰英于2003年11月底与被告正式分居生活。

  原告花兰英诉称: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婚后双方感情长期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吵吵闹闹,同时双方在性格、志趣、爱好等方面存在严重差异,如果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将严重侵害原告的身心健康,增加原告的精神痛苦与负担,并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现原告已于2003年11月底开始与被告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离婚,孩子贾××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贾荣奇辩称: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是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我同意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审判

: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虽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在同居生活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由于双方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加上性格不合,又不愿意互相沟通,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勉强维持,只会继续增加双方的痛苦,对双方的工作、学习、生活均不利,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关于孩子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负担抚养费与有关原告探视孩子贾××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双方关于财产的处理虽达成协议,但由于其财产所有权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确认,不予采纳。双方均可要求另案处理。据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花兰英与被告贾荣奇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孩子贾××由被告贾荣奇负责抚养至其年满18岁止。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己负担。

  三、离婚后,原告花兰英有权与孩子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一起共同生活,被告给予配合;原告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及学习的情况下有权随时探视孩子;被告变更孩子住所时,应及时告知原告并留下联系方式。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评析】

  一、本案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于1993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在1993年同居生活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又无其他不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情况,属事实婚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离婚纠纷的案由予以处理。

  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本案原、被告在离婚纠纷中,经调解就孩子由被告抚养及原告探视孩子的方式、时间达成了协议,。

  三、在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对财产处理达成了协议,但由于当事人未提供财产所有权的证据加以证实,可能涉及他人权益,因此,,而以判决书的方式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可就财产问题另案处理,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剥夺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分割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