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信托课税问题不小 财政部忙补充

发布时间:2021-02-16 07:41:15


财部:股利视为收益 应按市价课税

税法公平精神来看,信托业者担心,如果将特定受益人他益信托的股利所得,视为实物而非股利,、、房地产自益信托可能也要再补税。

阳光法案是希望官员财产透明,而肯透过管制更严的信托方式申报财产,接受公正第三者处置财产的官员已经是少之又少,现在这些将股票、房地产信托的官员,可能要反而要面临补税的麻烦。根据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的规定,官员可以有两种申报财产的方式,一是自己诚实申报,二是交付信托,信托给第三人,官员处理财要经过银行较为麻烦,但是较为透明、公正,也不易有违法的事情发生,官员交付信托还要自掏腰包付管理费,所以甚少人选择信托。

不过,在财政部新的见解下,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托方式,孳息的股利是受益人的所得,受益人不具备股东的身分,所以股利不是股利,不能照面额课税,而必须照实物所得课税。

假设原先配息2元,也就是200股,以面额10元计,是以2,000元并入受益人的所得课税,但以市值计,假设该公司除权当日的股价为100元,该受益人就要以2万元并入所得课税。

这样影响可能扩及到这些官员的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特定受益人为自己,若依照财政部一贯的逻辑以及税负课征的一致性,自益信托产生的孳息,以及房地产所产生的收入,未来不排除也会被视为「其它所得」,让信托大户面临补税的命运。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财政部重申,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权信托行为,因为股票原始所有人名义不变,只是股利透过信托方式归受益人所有,基于股票并未过户他人,受益人取得的「股利」已不是股利,因此不论是否受益人为特定人,都要按照所得税法第14条的实物所得依市价课税。

对于信托业者因此面临委托人解除信托契约的严重后果,财政部表示,必须要详细研究信托业者提出的疑义后,才能提出明确答复。

财政部是在3月30日做成一道行政命令,针对不特定人的股权信托行为,做出属于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托契约者,产生的股利孳息,受托机构(如银行等)需按照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的其它所得,依股票取得日期收盘价格为准,计算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收益课税。

财政部在发布行政命令的同时,也补充表示,股权信托中属于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课税原则,不应区分受益人特定或不特定而有所不同。财政部高层官员强调,即使受益人特定,其股票本金若未过户由受益人持有,只是股利归受益人的收益时,仍要按照所得税法规定,按市价课征「股利」的所得税,并非按照面额10元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