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经营是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发布时间:2019-08-25 13:00:15



数据表明,截至2009年底,我国信托业信托资产超过2万亿元,所有者权益达到1016亿元,实现利润147亿元。与2006年底比较,分别实现了数倍的增长。良好的数据表明,信托公司近年来处于高速度发展之中,但在发展的同时,信托业如何稳健发展也更加被重视。,要先把“60分”的基础工作做好,再去想如何达到“90分”甚至更高。如此,合规经营在信托公司发展中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报邀请了两位在信托公司从事合规工作的一线员工就此话题展开对话。

主持人: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信托公司的经营是否“合规”应该是一个很容易判断的选择题,那么是否违规经营都是主观恶意的?在信托行业为什么更需要提倡合规经营?

陈红:合规风险就是不合规可能遭受各种损失的风险。从理论上说,如果对合不合规这道是非判断题回答正确,那么就能完全杜绝合规风险。但现实中,即使排除明知不能为而为之的主观恶意,事实上也没有那么简单。

在一线工作中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遇到法规、规章中某些条文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释时,非要给出个明确说法并不是件容易事。原因有三。、通知时,往往会有特定的背景和针对性,对于可能变异或延伸的情形无法全面囊括。就表面文字来说,确实留下了形式上不违法的诸多空间。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即使咨询,通常也只能得到一个非正式的解释。三是有些争论真的只有对簿公堂,。

姜文娟:信托行业向来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地,信托公司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的特点使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必然面临多样性、复杂性。近年来,走出清理整顿阴影的信托业花样翻新的“产品创新”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投资者心生担忧。少数信托公司为谋取一时之利,依靠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频频在产品、业务创新上出奇招、出怪招,这给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的信托行业蒙上了重重的一层阴影。如果信托公司再不加强合规文化建设,贯彻合规经营理念,信托行业的未来发展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主持人:在与信托公司人员的接触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信托一线人员反映一些法规合规不合理,对此,作为信托公司的合规人员你们怎么理解?

陈红:、规则和要求,出发点和达到的效果无外乎打击恶意,限制经营自由度,。鉴于分业经营、,目前的确存在类似业务中的不同部门不同标准。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各类金融机构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时委托资金的准入门槛不尽相同。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计划单笔委托资金最低5万元,非限定性计划单笔委托资金最低10万元,没有合同份数限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5万元,没有合同份数限制;基金公司发行的公募基金也无申购金额的最低法定限制。但是,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新两规尽管没有对单笔委托资金明文规定,但对合格投资人的条件设定,以及对单笔委托资金300万以下合同份数不得超过50份的限制,造成了信托产品成为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中投资门槛最高的事实。、风险承受度高的“双高”人群。尽管信托公司无条件严格遵守,然而从掌握的信托客户信息来看,资金投向明确、收益预期确定、风险可控的信托项目销售较好,也最能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反馈信息显示,投资人普遍感觉信托投资风险较低,收益稳定适中。为此,不排除一些个人投资人不愿放弃机会,亲朋好友间凑份子,以一个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签约,这种方式显然存在隐患。信托公司即使按“合规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审查,也无法杜绝此类情况,只能做到善意提醒。,否则有可能会事与愿违,并带来社会隐患。

当然,作为信托公司,特别是作为合规人员,。。我们也希望“回头看”的机制持续下去,,对于法规的合理性、科学性也是一个很好的检验机制。

姜文娟:这种现象肯定存在。,另一方面是因为行业特性的不同。正如前面我们说到的,信托行业是高收益、高风险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比较,信托公司因为涉及面广,所以各个方面的风险都更容易传导到信托公司。同时因为信托创新的特性,法律法规也很难及时有效地覆盖到信托行业的每一个产品。尤其是“一法两规”将合格投资者定位为高端客户之后,信托行业的经营风险明显加大,一旦因违规发生风险,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一直在边缘中求生存的信托公司乃至信托行业都将是沉重打击。回顾信托行业发展历程,一些信托公司冒进经营、违规操作,将自身带入泥潭甚至影响整个信托行业声誉的情况曾经出现过,因此,反思过去,每一个信托人都应该明白,任何发展都应该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否则今天的“发展”就有可能变成明天的包袱、明天的隐患。

主持人:从合规人员的角度看,您认为信托公司如何才能作到合规经营?

陈红:纵观业内信托公司的沉浮,我们总会发现,祸事往往“起于项目风险,咎于违规经营”。理论上,只要受托人没有违法行为,能够自我举证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所能揭示的各类风险理应由委托人承担,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就没有责任。现实中,鉴于信托公司的发展历程坎坷,。于是,在起草新两规时,禁止了信托公司自有业务中的非金融股权投资,禁止了对关联方的资产输出和担保,严格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等。这些“红灯”,无论“善意”与否,无论“公平”与否,是坚决不能碰的。经过几年的运行,目前各信托公司基本已经适应。另外一类则是将对特定行业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誉风险等的控制措施上升为通知、指引等并要求予以执行。譬如,对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条件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详细指引等。这类通知、指引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和解释空间,而且对信托公司既定业务形成极大冲击,信托公司必须接受,因此也迅速组织了各方专家对产品进行改良,谁最先研发出新产品谁就抢占了先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夹缝中生存的信托公司创新能力也最强。作为合规人员,“下者把住项目不违规,中者协助项目促合规,上者创新项目越陈规。”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在项目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脱颖而出,又快又稳地发展。

姜文娟:正是因为信托公司发展坎坷,很多人对信托公司抱有一定的成见,所以信托公司更需要加强合规经营的意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我们还没有“受托人法”,对什么是受托人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那么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无论是从维护行业形象的角度还是从自身免责的角度,都应该在合规的框架内经营;另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合规文化是信托公司保持旺盛生命力、持久竞争力的重要法宝,只有推行合规文化建设才能谋求更大发展。所以信托公司必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强化声誉风险管理举措。因此,信托公司必须在全公司范围内贯彻合规经营、合规管理的经营理念,将合规经营理念渗透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业务操作环节,推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风险。合规管理应重视合规部门的建设,聘任具有高度敬业精神、较强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合规经营管理队伍中,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并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严密把好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信托公司应努力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使各项业务均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可以依从,避免“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等违背合规经营理念的现象。通过制度层面不断修订与完善的方式,形成事事都有明确合规守法的工作标准、处处都有严格的合规经营纪律约束,使依法合规经营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非贷款类房地产信托金融创新高级培训班(北京,2010年04月24日-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