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上的信托(下)

发布时间:2019-08-21 04:44:15



五、结论

商品交换成为人们生存的必须,法律日渐走进我们的生活。从都市到乡村,从商人到农民,法律意识都逐渐地成长起来。可是,实际生活总是对法律规定提出种种的挑战。法律于是要“与时俱进”。法官在这个过程中便充当了补充法律空白的角色。这充分体现在一系列“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当中,比如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事实上的保管合同、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事实上的信托关系,等等。中国法官如果不是仅仅着眼于解决纠纷,而是同时研究规则的创立与发展,判决的说理和方法,其司法技术就会日臻成熟,中国法官对法律文明的进步就会作出自己的贡献!“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指出了制定法规则有所不及的地方。同时也对运用“拟制方法”的法官课加了一种必须说明其正当性之所在的义务。[24]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部《信托法》,法律上的信托终于存在了。。事实上的信托如何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协调,仍然是一个比较艰巨的任务。就案例一而言,,我们觉得尽管其说理和论证过程不清楚,判决结果还是公正的。如果按照我国现行法来处理,未必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就案例二而言,。就案例三而论,我们发现,我国民法中的现有规则也能起到和拟制信托同样的效果。有学者指出,事实上信托的运用,可能会对中国刚刚建立的财产权制度造成严重的损害。这种担心虽然可以通过法律规则的精巧设计来避免,但绝对不是可以忽略的。如此看来,法官在运用信托原理来处理案件时应当受到何种规范的指引仍然是一个需要逐步探索的问题。

如果说信托法是衡平法的主要部分,那么中国《信托法》的制定不只意味着中国法律体系中新增了一个成员,还意味着中国法官运用衡平法原则适用法律的一个新的开端。就维护社会正常交往,遏制目前严重的背信行为来说,事实上的信托确实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治理工具。[本文曾载江平、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律评论》(第一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03-419页]

注释及参考文献

[1]除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外,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斯里兰卡、列支敦士登、巴拿马、委内瑞拉、墨西哥、波多黎加引进了信托。参阅沈达明编著《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340页。

[2]周树立《中国信托业的选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107-109页。

[3]江平、周小明《论中国的信托立法》,《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第8-11条。

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二)》,,第452-455页。

[6]See J. D. Heydon & P. L. Loughla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Equity & Trusts (Butterworths 5th ed 1997), at 683.

[7]本案的事实和判决理由除另有注明外,都来自《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第130-134页。

商标专用权案》,,,第268页。

[9]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2页。

[10]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第281页。

[11]“从整体上说,将信托识别为合同或类似于合同的制度一直是大陆法国家在实践中的主流。”邹志洪,《论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国际私法和比较法年刊》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2款。

[13]1985年3月21日颁布,,。

[14]张召国《加入WTO前的预演——从TMT商标案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15]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想到清朝对外活动中的十三行,不能不想到恩格斯的名言:历史惊人地相似!中英早期的公司交往实践,参阅方流芳《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的制度信息》,《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第277-299页。

[16]刘海琦、王峰《加入WTO,司法先行一步——TMT案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制日报》2000年6月11日;高娣《TMT商标,谁信托谁》,《法制日报》2001年10月29日第7版;陶国峰、臧云鹏《专家评说中国首例商标信托案》,《中华商标》2000年第12期;戴远程、陶国峰《中国首例商标信托案峰回路转》,《南方日报》2002年1月28日;戴远程、丘剑华、孙国英《TMT商标案应尽快重审》,《南方日报》2002年3月11日;马特《评事实上的信托》,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年3月19日;金振豹《试析“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中的法律适用和识别问题》,《法大评论》第1卷第1辑,第467-481页。

[17]冯象《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读书》2002年第2期,第8页。

[18]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5th ed 1979), at 285.

[19]这里的不当得利是英美法上的概念,不能用中国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去套。

[20]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417-418,413页。

[2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修订版,第247页。

[22]同上书,第255-258页,第302页。

[23]案情和判决都来自苏 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01-203页。

[24]亨利•梅因指出,使法律与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有三个手段:“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见氏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第1版,第15页。本文所论事实上的信托关系,不同于法律演进过程中的法律拟制,而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话语转变的一种特殊现象,特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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