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设计是实现职工持股的有效途径

发布时间:2019-08-13 22:12:15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只是在地方或部委的政府规章中对职工持股会有一些规定。在职工持股的具体操作中,都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


  职工持股的法律障碍第一个问题,就是持股主体由谁充当的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时,由谁来持股。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就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股东超过50人时,无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第二个问题,即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与《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第三个问题,是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1997年上海大众交通集团组建了职工持股会对浦东大众(现更名为大众科创)股权实现职工持股以及1999年5月四通集团的职工持股会对四通的收购,违反“一家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除此之外,在实行职工持股过程中出现的持股资金不足、预留股份、股份继承等诸多问题都不好解决。

问题的解决途径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生效后,通过职工持股信托的设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所谓信托,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信托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信托管理连续性等特征。信托虽然是一种民事关系,通过信托设计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并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1)解决职工持股的主体问题通过信托设计,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名义将职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给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共同受托人),法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基金。
(2)解决职工持股融资问题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投资基金或其他受托人,可以受托管理的职工股份作为担保融资,逐步用职工持股收益(信托利益)偿还债务欠款,从而解决职工持股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能力不足的问题,推动职工持股改制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3)有效解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问题通过“表决权信托”,受托机构或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与信托财产相联系的表决权,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解决职工个体参与投票表决和管理无法落实的问题。同时因为受托机构或受托人一般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能有效发挥作用。
(4)落实股利分配问题通过信托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职工持股的股利分配。在“管理信托”的前提下,受托机构有可能通过理财方案的设计,使职工的信托收益增值。
(5)解决“税收问题”职工持股无论在国内、国外都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在本质上还存在着企业和职工双重纳税的问题。通过信托设计,可以有效解决职工持股中的税收问题,实现有效的节税。
(6)合理解决股份继承及预留股份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受益人的设计,有效地解决预留股份和股份继承问题。

综上所述,职工持股信托对职工持股计划来说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制度设计,《信托法》生效,我国职工持股的许多现实问题都可以得到顺利解决,这对于我国国企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