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如何积极介入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介入方式与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01 06:40:15



  当前,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成为银行界积极开拓的领域,已经成为金融创新的又一个亮点。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财务公司、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都在大力研究和试点信贷资产转让的各种各样的模式,有的银行开始探索较高形式的信贷资产流动化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可以说,在不久的将来,各种模式经过金融市场力量的催化和选择,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将逐渐走向成熟。

  在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形成阶段,市场进入的成本较低,信托投资公司应抓紧时机,发挥信托制度的特有优势,强力介入这一新兴的市场,形成自己的产品特色。在去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之后,大力拓展金融信托市场的新领域。

  一、信贷资产转让的市场需求

信贷资产转让包括一般信贷资产的转让和不良信贷资产的转让。本文探讨前者,即一般信贷资产的转让问题,包括住房按揭贷款的转让、对公贷款转让、银团贷款转让等。

  我国信贷资产的转让需求,一方面是信贷资产转让方避免资金流动性风险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信贷资产受让方的获利需求。当前集中在两个领域,第一,银行将住房按揭贷款这种长期贷款在一定阶段转让,将获得的资金投向其他客户;二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转让信贷资产。

  银行资产负债比例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存款由于没有合适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而放不出,出现大量存差;另一方面,股份制银行因业务拓展后,尤其是随着分支机构的快速增加,争取到较多贷款项目,而增加存款量还存在时滞。而且,受各分行考核制度的影响,分支机构业务膨胀的冲击,常常导致存贷款比例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指标。此外,股份制银行的大股东资质较高,信誉较好,对银行可直接施加影响,银行愿意给股东提供贷款等服务,容易出现单个贷款比例超标问题。资产负债比例问题对上市银行的证券筹资、信息披露具有重大不利影响。通过转让贷款,银行不但可以减少贷款量,而且可以收回资金,一箭双雕,从而迅速符合资本充足率、单个贷款比例、存贷款比例、长期贷款指标等资产负债比例问题。

  二、信托介入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

按照信贷资产出让方对转出的贷款所承担风险程度不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以分为回购型贷款转让和贷款出售。

  回购型贷款转让是指转让贷款的银行在将贷款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后,按照贷款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价款回购贷款的方式。贷款回购一般是一次性回购,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回购。一般是全部回购,也可特别约定部分回购。回购是资产转让方的一种义务。

  贷款出售是贷款银行完全将贷款债权依法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成为贷款人,银行退出贷款合同关系。(/www.trustlaws.net编辑)

  由于银行解决流动性风险,调整资产负债比例是阶段性、暂时性但又是经常性的,因此,银行一般希望采用回购性贷款转让,从而避免客户流失。而且这种转让可以通知借款人,也可以不通知借款人,对银企关系影响不大甚至没有影响。信托投资公司介入信贷资产转让市场极大地满足了银行保持客户资源的强烈愿望。而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尽管银行转让的贷款一般是银行的较好资产,但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是中间介入贷款,对贷款发放时的企业以及企业的经营缺乏持续的信息,而且对担保的了解也有一个过程。因此回购型贷款转让最易被双方接受。回购型贷款转让中,贷款转让银行通过回购义务为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银行也可能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买断贷款,此时,信托投资公司需要对贷款、借款人、贷款担保情况做出全面判断,成本较高。客观地说,此时银行不愿出售受让人愿意购买的质量好的贷款,而受让人也不愿意购买银行愿意出售的质量较差的贷款。

  当然,在贷款出售的操作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实力需要仔细考察。信托投资公司对转让的贷款进行甄别、选择、归类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尤其在贷款出售中更是如此。否则,信托公司难免承担未尽善良管理的责任。

  三、信托介入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的法律分析

1.信贷资产的可转让性

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一种金融债权,可以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进行转让,可以通知借款人,也可以不通知借款人。不通知借款人并不导致贷款转让无效,只是这种贷款转让不能对抗借款人。贷款转让条款并不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由于我国贷款二级转让市场尚未出现,各银行的标准合同往往并不规定贷款转让事宜。但在银团贷款合同中大多规定了贷款转让的条款,甚至规定了贷款转让合同的标准格式。贷款合同中规定了转让条款的,自然应照此办理。如果贷款合同对此没有规定,贷款人仍然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转让贷款。

  2.转让标的

信托公司对银行转让的贷款应有所选择,下列贷款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购买的对象:(/www.trustlaws.net编辑)

  (1)贷款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贷款;

(2)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或者经与担保人协商不成的;

  (3)经重组后的贷款,这类贷款往往风险较大;

(4)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的范围,按照我国银行通例,主要是逾期贷款、呆账贷款和呆滞贷款,这些贷款属于风险资产。如果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回购型贷款转让的贷款可以包括正常贷款和关注贷款,而贷款出售中的贷款最好限制在正常贷款。

  3.贷款风险的转移和承担

贷款风险的转移和承担是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谈判的难点,还决定贷款转让的价格。在贷款出售模式中,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完全买断了贷款债权,因此,贷款转让后,贷款风险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完全承担了贷款的风险和收益,当然这是由信托财产实际承担的。正如在二手车市场上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一样,信托投资公司掌握的信息依赖银行提供的信息,这是不完全的,所以,信托投资公司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比较详细的陈述和保证事项,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贷款资料和信息。在回购型贷款转让中,该问题不是特别突出。在这种贷款转让中,信托公司承担在受让期间的贷款风险,由于回购型贷款转让的转让期限较短,贷款风险发生的几率大大降低。另外,还可以在转让合同的回购条件中约定比较严格的回购条件。

  4.其他问题

信托投资公司如何委托贷款转让方收取本息、贷款担保和附属权益(如保险受益权)的处理、提前还款的处理、贷款回购和贷款置换、借款人违约的处理、如何进行贷后跟踪与检查、贷款坏账和准备金提取、有关账户设置、贷款再转让等等均应在贷款转让合同中仔细约定。(/www.trustlaws.net编辑)

  综上所述,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募集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转让,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安全收益型的信托品种。信托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住房按揭贷款资金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转让的尝试。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推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法,募集社会投资者的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债权,让投资者获取住房按揭贷款债权稳定的利息等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