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PE)风险投资进入渠道与退出机制

发布时间:2019-09-25 00:22:15



  作为第十届科博会的重要组成部份,“金融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中国PE高峰会”于2007年5月25-26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新浪财经独家图文直播本次会议。。

  朱少平:各位大家好!有点突如其来,本来说今天这个活动是安排我下午发言,结果我上午有个事,一下子冲突了,我把上午的事改成下午,这个活动又在下午,所以我临时改到上午。我以为到这里来做一个内部进行介绍,现在说致词,致词又只能简单地了。

  很高兴参加这个会,中国的金融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召开这样的会,我想对我们国家的金融创新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党和政府提出来,我们要建立创新型国家,那么创新型国家一个最重要的地方,就是说我们的企业要在创新当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因为,任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因为这个产业一方面它是充满着希望,但是同时它又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因为一项技术它要投入几千万、几十亿、上百亿这样的资金,但是有可能一个技术投进去了之后,它可能不一定能够及时收到回报,因此它具有巨大的风险。既然有巨大的风险,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投,所以除了国家本身投以外,更多地要鼓励企业、引导企业进行投入。但是企业的投入也需要相当多的社会环境和政府、政策的环境,没有这样的环境,我们企业也没有这样的积极性。

  现在我们的党和政府提出来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社会,那么国家要引导企业进行这方面的投资。经过20年的发展,我们国家在风险投资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大家都知道,我们的风险投资大概从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起来的,那么这个过程大概经历了几起几落。那么这里面,既有我们这个产业发展不成熟的原因,也有我们政策不配套的原因。大家都知道,我们的风险投资PE是什么呢?就是要求最主要的,一个要有畅通的资金进入渠道,同时又需要一个多渠道的退出渠道。 (www.trustlaws.net)

但是我们现在,目前进入渠道不畅通,退出渠道也不畅通,为什么这么说呢?比如说在美国,美国的风险投资更多地用的是有限合伙制度,他们80%都是,但是我们的有限合伙制度还不是很多,一直到今年的6月1日才可以正式用。原来我们有公司法,就是股权交易,股权交易有公募和私募,过去我们对于股权的公募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对私募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现在解决了私募的问题,但是除了公司法以外,我们还有别的方法来募集,比如说我们通过合伙制度,我可以在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由更多地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可以解决资金募集的问题。我们资金募集的渠道有几种。

  一种是公司制、一种是合伙制,还有一种叫做基金制,还有一种叫做信托制。我们过去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我们能做的主要是公司,合伙我们只能做普通合伙,而1997年通过的合伙法,只是自然人的合伙,不允许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所以我们除了公司以外,公司是可以做的,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不能做,基金制也不能做。我们的基金只能用于证券投资,产业投资和其他的都不行。(-提示)我们政府最近陆陆续续通过了一些法律,比方说最近在考虑信托了问题,我们过去可以做信托,但是做信托基金也有很多限制,或者是大家的认识不一致。现在,我们于2006年的8月27日正式修改了合伙企业法,这个里面专门增加了叫有限合伙,同时允许法人合伙,这样为我们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一种新的渠道。

  当然了,今天我们这个会叫做金融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讨会,我想下午可能有精彩的内容,就这些方面进行研讨。因为这个地方仅仅是致词,我不便于展开,就说这么几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