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塑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方法与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11 07:28:15



?一般来说,,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与干涉,或者说,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并通过这些行为规则(如条例、规则、守则、指引、原则、、政策及处罚赔偿计划等)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它是与监察、监督有很大区别的。简单之,。
,、困难重重?:首先,管制代替市场,。可以说,国内的金融市场,从它出现的那一刻开始基本上都是政府发起、控制与管理的。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配置,政府制定了世界最为严格的遏制市场欺诈的法律,。
,只要是涉及到证券活动有关的事情,证监会的权力没有不介入的。从证券市场的准入,到市场的信息披露,从交易所人事安排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挑选,从信息披露方式到信息披露地方等,处处都留着证监会的影子。甚至于上市公司发行什么股票、按什么价格发行、什么时候发行、在哪个交易所上市都得由证监会来确定。在这种金融市场过度管制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个人与企业活力的全无,整个市场的功能丧失,金融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其次,假定现行的法律都是完备的,使得法律的改进与完善困难重重,即使出现严重的不公平事件也无法透过法律的改进来保证事情的公正性;,而不可能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前的警示;使得对那些明显的法律之外的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中小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再次,,而导致两者职能的错置。如郑百文案件的裁决,法庭根本就没有起到一种中立者的作用,而是在其他诱因的驱使下得出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接受的结果。,则没有强烈的激励对所发生的案件积极参与、深入调查并将其结果作出严厉的制裁。还有,主动执法者与被动执法者的作用无差异。。,金融法规的严重滞后而根本就无法市场的发展。
  可以说,由于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的认识误导,。,,,。
  由此,、方法与制度。。按照金融之定义,,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因为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更灵活、更有力度、更有效率、。它的具体表现是:,是重大市场还是潜在市场失灵,是重大市场失灵,就得分析市场失灵的类型,。是潜在的市场失灵,则应该让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方式,以低成本的办法解决;,依靠市场激励,使用绩效标准。,而是如何更有效地满足经济主体偏好和企业利润最大化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其次,。。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在上述的观念与方法的改革基础上,,执行程序。这样,、审核、公告与评论、生效与执行、修正与废除等能够程序化进行。这样,,。而这互动的过程中,各当事人(立法者、、各市场经济主体)及之间的关系得以界定,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也在此过程中得以规范。
  目前,,,治乱市用重典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这些观点无论是从学理上来说,还是从实践经验来看,都是不成立的。实证研究表明,。因为,从立法上来说,任何完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可能的。即使能够制定完全的法律法规,或是当事人都无法遵守,,法律形同虚设;或是当事人为了满足规定的要求作假造假。如果法律法规是不完全性的,那么人们总是有规避它的方式。而且管制总是带有很大随意性和应急性,投资者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结果是市场的风险性增加、信心下降等。因此,,而是应该检讨清理对现有种种金融法规,对已有或者拟有的每个法规,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而对金融立法活动严格制定规则及严格监督。
  总之,,其问题实质是以市场法则为依据,、方法与制度。应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强管制,当然,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政府还应该完善事后制约的责任制度体系,特别是个人民事索赔机制,实现从政府审批、执法到当事人自律、,。,,、程序化,从而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