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计划

发布时间:2019-08-09 02:04:15


“只要你拥有一份大额的人寿保险单,那么你就不能不求助于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这是各种保险营销活动中频繁出现的语句。各类保险网站以及保险宣传册都会出现“人寿保险信托”这个有意思的名词,保险业务销售员和个人理财顾问也一定会反复提到它。

  “人寿保险信托”对于国内的保险客户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是,其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了。它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英国和德国,很快地传入到美国。

  美国是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发展最成熟的国家。美国的银行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监管部门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开办此项业务,并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业务的代理人和律师。由于美国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财产内容不公开发表,所以不能准确计算人寿保险信托在信托业务中的份额。但根据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公开发布的数据,2006年美国寿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达532.32亿美元,其中大约3%至4%的人寿保险金交付人寿保险信托,即可达到16亿美元到21亿美元的可观规模。

  人寿保险信托是保障

  未成年人受益权的有效途径

  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人寿保险信托的优势在于,它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一般寿险产品只是保证受益人名义上享有保险金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实享有其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好处,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但是,作为一种植根于寿险保单之上的信托行为,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还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续和拓展,是解决在特殊事件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受益权保障缺位问题的重要途径。从信托的角度,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特殊的“财产独立性”,投保人和信托公司的债权人都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和针对信托财产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使保险金实现保值增值,达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美国的人寿保险信托计划

  在美国,设立人寿保险信托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避免未成年子女不善运用保险金或保险金遭监护人挪用的问题。人寿保险经常是人们遗产的主要项目。投保人可以提供保险金给他的配偶、教育子女或孙子女,或者将钱交给一个最喜欢的慈善机构。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最大愿望就在于能够保护受益人,让他们生活得更好。我们也希望投保人辛苦建立起来的人寿保险,能够满足他的这些愿望。

  美国人寿保险金的給付在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IRS)第7702条的規定下可免交所得稅。但是,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或控制保单,或者保单所有权被由被保险人控制的任何实体持有,例如,一家公司或一个信托,保险金就会被包含在遗产税的应税财产中。大额保险金计入遗产很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遗产超过遗产税免税额,保险金本身也会因缴纳遗产税而损失,这样就使得继承人不能得到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金和遗产。将收取保险金、指定受益人、保单贷款和其它任何保单权益转移给第三方,并满足一些运作规定,可以将保险金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免缴遗产税。

  第三方可以是被保险人的配偶,但是若该配偶死亡之前未将这笔保险金花掉,则剩余金额仍要作为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果将保单权益转移给被保险人的孩子,可能面临孩子未成年或不具备管理和处置保险金的能力,并且被保险人常常不希望其子女马上消费这笔保险金的问题。在很多案例中,家长让其成年子女做受托人,而他们并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导致保单失效。

  与此相比,将保单交付信托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受托人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生前的规划支配保险金,保障未成年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按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保险金的利益;其次,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一方面表现在受托人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多份保单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受托人需要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处理保险金。比如人寿保险信托可以用保险金来为被保险人支付遗产税;如果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能为其家庭提供持续的收入,或者用做家庭成员的特殊用途,受托人将会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对保险金进行投资和持续管理。第三,如果将保单交付信托,可以实现保单财产隔离,使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金免受诉讼和索赔。

  美国广泛采用不可撤销

  人寿保险信托的运作模式

  美国广泛采用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ILIT)的运作模式。投保人将保单的所有权利转移给受托人,不具有变更信托合同的内容及受益人设定的权利。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制定保险计划、签订保险合同,还要负责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受领保险金并依照双方在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金。通过订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委托人将一切保单权益转移给受托人。

  我们知道,美国《遗产税法》对于保险金的免税规定非常严格。而这种模式可以全面考虑到《遗产税法》的规定,保证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收益权成为一种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利益,并将保单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完全分离出来,满足美国税收法的保险金免遗产税规定,实现成功避税。因此,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计划也成为美国最常使用的遗产税避税方式。

  对我国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启发

  美国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计划的发展,有其特殊的法律和经济背景。从法律制度上看,美国的税收制度允许通过将保单转移至第三方的方式将保险金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转移;从运营能力上看,美国保险业和信托业已经具备高水平的运营能力,均能提供多元化的个人理财服务业务,并且相互间的业务和资本合作已经十分深入。

  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保险业和信托业的运营能力和合作水平也远不及美国,在保障未成年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经营实践方面更是空白。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适合的、有操作性的运作模式。

  建立“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一种比较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具有操作性的选择。由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先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结束。接着,保险客户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事先规定或者保险公司的推介,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个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交予信托公司管理。保险客户分别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协商,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时间、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应上的重叠。

  可以预见,引进人寿保险信托这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将会实现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三赢”的局面。保险客户实现其关于保护未成年受益人利益的需要、推迟保险金给付时间的需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和税收规划的需要等。保险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还可以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信托公司也可以获得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客户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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