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资格(第24条)

发布时间:2020-08-08 22:13:15



【条文】(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资格的规定。

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承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信托的实施必须借助受托人的活动,任何一种信托都必须要有受托人,这是信托的本质要求。因此,和委托人一样,所有国家的信托法都要求受托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表述的角度有所不同。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美国法认为,有能力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都能充当受托人。被指定的受托人有阻碍他管理营业信托的法律上的无能力或者在进行经营管理中遇到困难,或者他的法律上的无能力使人们不能对他强制执行,则其不能成为为该信托的受托人,但是此情形不能阻止该信托的成立。。未能在普通法上取得法人资格的社团不是法人,没有接受财产上所有权的能力,因此不能充当受托人。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继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成文法没有规定的如此具体,一般仅概括地规定哪些民事主体不能作为受托人,用排除的方法规定了受托人的资格。比如《日本信托法》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不得为受托者。”《韩国信托法》第十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我国台湾“信托法”第二十一条则规定“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破产人,不得为受托人。”该法没有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排除在外。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的第一款则从肯定的方面进行规定。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包括两类民事主体。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已经成年(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是精神健康,不是精神病人。没有达到这两个条件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内装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不能成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自然人成为受托人,当然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受托人。

其二是法人。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体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成为受托人,主要包括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基金会和作为企业法人的信托公司。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我国信托法将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排除在外,其原因在于: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很难明确的界定,尤其在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时,在具体操作上很难对其财产划清范围,考虑到信托行为在实践中尚不广泛,信托法对开受托人的规定与采取了从严规定的做法,目前也就只允许自然人或法人成为受托人。至于在实践中,如果存在以合伙企业为受托人的情况,可以通过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共同受托人的方法加以解决。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受托人的资格划定了大的范围,至于对不同种类的信托对受托人还需要哪些具体规定,则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具体解决。因此本条的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此方面的规定,只是中国人民银行规章《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具有的条件作规定,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要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要有符合该办法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