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06-29 10:12:15


问:,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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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答:,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修改决定共四十七项,涉及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客体条件与注册种类、商标共同申请和权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销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诉前证据保全和停止有关行为的法律措施、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内容很丰富。,。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商标法,,同时要解决新旧法律过渡中适用法律的衔接问题。因此,,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对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意见,,形成了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二是商标案件的管辖,三是法律适用的范围。。

问:根据这个司法解释,?

答: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授权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增加了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等临时措施的规定,这都是为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标准而采取的新的立法措施。根据商标法修改决定的规定,2001年12月1日以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的四类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这四类复审决定或者裁定是:关于维持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通知的复审决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作出的复审裁定(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注册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对商标局撤销商标权决定的复审决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现在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和本司法解释将商标行政案件中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案件作为一类案件予以规定,立案。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临时措施包括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三类。在本司法解释中,将诉前申请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作为三类案件分别予以规定,符合案件自身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进行司法统计。,认真公正审理好对商标授权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案件,审理好诉前停止侵权、证据保全等案件,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本司法解释对商标授权行为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授权程序司法审查案件,,具体说来,。经我们调查了解,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正在处理的可能纳入司法审查的案件有数千件,而且包含不少涉外案件。预测其中可能有10%的案件会起诉。考虑到这类案件收案量可能有较大幅度增加,,统筹考虑北京市的审判力量,,以保障审判任务的完成。。,。这样规定,既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实事求是地解决了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这次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较以往在整体上提高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能否请您谈一下有关情况。

答:提高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分布全国各地,审判力量较强,能够负担起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能够在商标案件数量少、案件分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解决审判经验的积累和统一执法尺度问题,也不会产生当事人参加诉讼不方便的问题。为保证统一商标司法标准,积累审判经验,妥善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而是作了一定的保留,。

问:,应当如何依法审查?

答:本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这是根据商标法修改决定,从时间上确定的受理案件的起点。但是,审理这些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却不一定必须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而应当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原则上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但对于一些例外情形,即根据立法法规定属于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这就是本司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各类情形。

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是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的期限规定,。该两款规定将原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的期限由一年延长为五年。本司法解释第六条对适用这一期限规定的问题作出了解释,即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一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问: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诉前停止侵权、证据保全和法定赔偿损失的法律规定?

答: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及权利人对仍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申请采取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对该申请依法立案审查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采取措施。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起诉的案件,,如果侵权行为已经认定成立,但难以认定权利人损失或者难以查明侵权人获利,。这条规定,对处理因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供了依据。

问:商标法分别规定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查处和民事赔偿案件的审判,对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两个程序如何衔接?

答::一是对同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行为,;,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处理的,。首先,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的同时,,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无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已经立案,。本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此予以明确的规定。其次,。这也就是说既要对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要对该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有无与大小进行审查。这一规定,与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一样,从本质上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商标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只有围绕其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任何其他关系。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也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来解决因民事行为或者事件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受其他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全面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可能是公正的。当然,,案件处理的结果也应当是一致的,本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审判权与行政权所针对客体的不同,体现了司法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