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函商标变[2001]66号

发布时间:2019-08-16 14:20:15



  商标变[2001]66号
审判第三庭:
  2001年1月以来,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规定,。
半年多来,已协助执行诉讼保全案件380多件,涉及注册商标1300余件。但在工作中,我们出遇到了解释中未涉及到的情况:
  一、。,请求查封山东华日集团总公司相同的商标。,我局已要求该两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解决,否则,将不予协助执行。
  二、。民事调解,于2001年5月50日向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以前查封的“扳倒井”商标由山东扳倒井集团酒厂过户给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局办理了相应的转让手续。在办理转让注册手续期间,。
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决定。。
  三、,。,对江苏兴化轴瓦厂的“飞月”商标实施财产保全。,,请求我局对该厂的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
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商标法》关于“应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的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申请商标转让注册时,应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应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对于未裁定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我局将不予协助执行。
。因此建议你庭就上述问题提出意见,。

200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