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4号

发布时间:2019-08-17 17:1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设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印制商标单位审批”项目。,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中,应继续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业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核发的《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以下简称“两证”)自然失效。
“两证”取消后,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印制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予以定性处理。
  (一)对未经许可、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三)项所述行为。
  (三)印刷明知或应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引起公众误认的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四)除《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外,违反该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的,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转变职能,,,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严厉查处印制商标标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印制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如发现问题,。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