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发布时间:2020-11-24 23:4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修改。第七条第一款改为:“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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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