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能强制执行吗?

发布时间:2020-03-28 17:15:15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

  被执行人邢某、宋某。

  张某与邢某、宋某(张某系死者的妻子,邢某、宋某系死者的父母)继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屋三间归张某所有。判决生效后,邢某与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拒不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强制执行,。

  [案件的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在是否强行责令被执行人邢某、宋某强行迁出房屋时,执行合议庭产生弃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当事人请求的是该房屋由谁继承,也就是此房屋归谁所有,是确认之诉。,并作出相应判决。,只是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并未判决邢某、宋某自房屋中搬出。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宋某从房屋搬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确定该房屋的权利归属,进而实现自己拥有房屋的权利。,确定了此房屋的权利归属。但权利人此项权利的实现,只有通过在邢某、宋某搬出房屋交付张某后才能实现。所以,。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是财物或者行为。,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该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只是判决“房屋三间归张某所有”,未对邢某、宋某是否自房屋中搬出作出判决,只是确认了房屋的权属,并没有给付内容。此判决的标的是什么?既不是财物,也不是行为,只是对房屋所属的确定。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综上,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不予立案。,案件己进入执行程序,不予立案己不现实。现在的法律又未明确规定补救方式。笔者认为,该法律文书己确定了张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己实现了判决的实质意义,不予执行无法律依据,所以裁定终结此判决的执行较为合适。

李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