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7 13:10:15


  核心内容: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吨,但是在装运过程中因高温天气小麦发生变质,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卖方根据CFR合同,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最终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为何判决结果是这样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详细分析相关案例,欢迎阅读。

  1、案情介绍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吨,CFR价格条件。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继履行合同。双方遂提起仲裁

  2、判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3、基本理论

  风险的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同样十分重要,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由何方承担风险和损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例如,在国际贸易惯例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转移,也不在交货时转移,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意气交付给买方时转移。,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本案涉及到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所谓“划拨”,又称为“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书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