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MP3搜索及深层链接的侵权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19-12-26 18:51:15


引言:

自搜索引擎通过提供音频文件下载地址的方式向网民提供音乐服务日始,版权人对搜索引擎的诉讼从未间断过,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及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在百度一案中,北京高院判决搜索引擎提供MP3服务的行为不侵权;而在雅虎一案中,,搜索引擎即可以断开所有侵权链接,对于搜索引擎怠于删除链接,放任侵权结果的行为,侵权责任。几乎是类似的服务,而判决结果的迥异引起了学者们各不相同的争论,但有一点,在上述两案中,,认为MP3搜索仅在服务器中存储涉案歌曲URL地址,而非涉案歌曲本身,并以此认定搜索引擎不直接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同时对于链接行为,。

,并坚持以下观点:(一)MP3搜索及链接应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及行为后果出发,以认定是否侵权;(二)网上复制件即上传作品的第三方网站是否侵权与认定搜索引擎提供链接行为是否侵权无关。

搜索引擎MP3搜索及深层链接的侵权责任分析

第一部分 搜索引擎MP3搜索及深层链接的服务方式

目前在互网联上,各大搜索引擎公司,如百度、雅虎均提供MP3搜索及链接服务,其服务方式通常为:(一)在网站上开设专业的MP3搜索,用户只要输入歌曲名称,或歌手名称,搜索引擎就能为用户从浩瀚的互联网信息中抓取该歌曲音频文件,并通过深层链接方式,使用户可以直接完成对歌曲的视听和下载;(二)以深层链接方式提供在线音乐盒服务,在音乐盒中为网民提供网上音乐的视听和下载,同时提供歌词内容,歌曲收藏和管理,搜索引擎在歌曲视听页面通常会发布商业广告和提供设置音乐彩铃的服务。

第二部分 搜索引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分析

一、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在保护期内除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外均需授权。互联网上作品的数字化不影响作品的权利

互联网实际就是一个数字化的社会,网络上的作品既可能被制作复制件,也可能将复制件销售、或可能被在线视听、浏览,因此网上作品也可能涉及复制、发行、表演、广播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