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保护米老鼠——商品化权探问

发布时间:2019-08-19 05:56:15


拿什么保护米老鼠——商品化权探问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林华

一、商品化潮起

以米老鼠等卡通形象为代表的虚拟角色,其知名度越高就意味着越重大的商机。利用虚拟角色显著性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推销商品的经营模式在现代商业中大行其道。以知名虚拟角色作商业标志甚至企业和产品的形象代言,成为新经济背景下引人注目的营销亮点。虚拟角色推销模式,在现代营销中已成燎原之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4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把利用消费者对角色的好感而对虚拟角色的基本个性特征进行的商品化二次开发定义为虚拟角色的商品化(1)。迪斯尼公司借助大名鼎鼎的米老鼠等卡通角色,打造了覆盖影视、出版、演出、游乐园、形象授权和卡通衍生产品的庞大娱乐帝国,虚拟角色商品化被发挥得淋漓尽致。米老鼠角色被授权到服装、食品、饮料、手机、照相机等几乎所有大众商品上使用。

消费者的喜好紧紧牵动商家的利益。受到迪斯尼经营模式的启发,史努比(snoopy)、加菲猫(Garfield)、小熊维尼(Winnie the Pooh)、多啦A梦(机器猫)、Hello Kitty等虚拟角色的权利人也争相进行商品化开发。连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也介入虚拟角色推销的大潮,分别签下网游《魔兽世界》、《梦幻国度》虚拟角色的广告使用权。角色商品化法律保护由此也成为各国立法与司法难以规避的热点和焦点。

虚拟角色可以相对独立于原作品而单独受到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目前司法实践所接受的通说。然而虚拟角色与著作权之间的天然纽带不能保证著作权对虚拟角色的保护天衣无缝。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角色是美学符号,经过商品化开发的虚拟角色则成为一种商业符号;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而商品化的虚拟角色价值在于其显著性。商品化的虚拟角色既具有著作权保护客体(作品)的形式,又兼备商业标志功能。虚拟角色脱胎于作品而最终脱离出作品的特点,使传统著作权模式与虚拟角色保护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显现。

二、法律保护之惑

(一)著作权保护之惑

著作权保护到期终止的强制规定难以满足虚拟角色商业价值长期性与可延续性的要求,法定保护期是虚拟角色著作权保护模式难以克服的缺陷。米老鼠等虚拟角色不断被发掘成新的经营热点,81年来几度焕发新的生命力。虽然如深圳中院在迪斯尼诉米其乐侵犯著作权纠纷判决所认定,权利人通过创新可以使新的米老鼠形象获得新的著作权保护期。但创新毕竟不可能使早期米老鼠作品的保护期得到延长。比如将黑白版《乱世佳人》改为彩色版,新著作权保护期只延及彩色版《乱世佳人》,而不能惠及黑白版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