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使用纷争难解:独创还是垄断

发布时间:2019-08-21 07:14:15


字体使用纷争难解:独创还是垄断

2009年11月12日 13:24 科技日报

  文·本报记者 刘霞

  ■ 案件回放

  2008年8月,国内最大的中文字库提供商方正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了一项诉讼。方正电子在诉讼中声称,宝洁公司63款产品的包装、商标、广告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方正倩体中的347个字,其中突出使用403次,品牌涉及飘柔、沙宣等,方正将这些字体提交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比对,认为字体完全一样。因此,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宝洁公司和销售产品的北京家乐福提起了诉讼。

  二次开庭审理中,方正要求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的宣传品;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要求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34万元。

  “我们想通过诉讼让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字体、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正公司字模开发部部长黄学钧说,“很多外国大企业刚开始都不知道字体、字库具有知识产权,我们也认为它们是善意使用,我们会先发函件,向其告知侵权的事,大部分企业都会在收到函件后积极和我们协商解决。而宝洁收到律师函后没有积极回应,刚开始还有一两个邮件回复,后来就不再理睬。所以,方正只能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将宝洁告上法庭。”

  单个字型是否有著作权?二次使用是否收费?字体保护迷雾重重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盗版字库碰不得,那么,用户购买了一款正版字库,是否就可以随意处置呢?如果不是,那么,购买了字库的用户对其拥有何种权利呢?在记者的走访中,很多专门从事商业设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都异口同声地表示:购买正版字库已经付了费,后续的相关使用“不存在侵权”。

  但也有知识产权专家认为,按照《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用户在没得到字库软件版权方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字库用于广告、产品包装、商标等商业目的,同样会构成侵权。

  孰是孰非?2008年8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起诉广州宝洁(简称宝洁)非法使用方正倩体字库的案件将这一问题结结实实地摆在了公众面前。

  11月5日,该案件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倩体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单个倩体字型是否具有著作权、广告商未经授权为最终用户宝洁使用方正字体,是否应由宝洁承担责任?

  焦点 1 倩体字库是否具有独创性

  原告:独家取得了字稿著作权后,制作成数字化字库,当然有版权归属。

  被告:按照字体国标经拼字等程序生产完成,不属于创作性劳动。

  原告方正称,“倩体”是书法爱好者齐立经多年研习创作并命名的新型中文字体。1998年,方正与齐立达成协议,独家取得了“倩体”字稿的著作权。此后,方正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化。2008年4月,方正就倩体字字库著作权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并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审核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