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制图学中的版权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6 20:13:15


1 导言

制图工作者及有关专家日益受到新技术的影响。计算机的应用已成为“制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进行贸易的必要工具。制图工作者参加的“技术”讨论范围可能涉及到可视化、电子地图、多媒体应用及产品增值以及数据质量与数据传输等课题。相关讨论包括数字数据的特许及估价,商业化以及如何访问该数据等问题。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版权保护以及如何正确地将之应用到由制图工作者创造和使用的,以数字形式获取的地图、数据库、数据和信息之中,这些已经成为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国际版权保护问题

在了解版权是如何与现代制图学相关之前,有必要认识一下版权法的总体背景。本文的讨论是建立在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通则基础之上,对国际版权法惯例,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作了适当的参考。

然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版权法,只有控制许多国家间版权关系的国际版权条约。其中最古老和最重要的是伯尔尼公约。该公约最早采用于1886年,最近一次修订的时间是1971年。公约仅对遵守国家的版权保护制订了最低的标准。成员国享受国家间约定原则,即每个成员国至少将本国公民享受的版权保护延伸至其他成员国公民和常住人员身上。所有版权问题均有适用的国家版权法制约。

例如,英国制图员制作的地图在美国使用即享受与美国公民一样的版权保护,同样,美国制图员制作的地图在英国使用也将享受英国公民的版权保护。因为两国均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

至于采用最低标准,是指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的重要性不能过份强调。既然全世界的所有参加国均可享受同一的最低保护,那么就形成了一个全球的版权关系网,随着更多国家加入条约,一个更大、更广阔的有着内部连锁关系的网络就将形成。这一点对于关系日益紧密的全球经济、可通过因特网进行瞬间通讯的当今世界来说尤其重要。

3 地图受版权法保护吗?

本文的基本问题即讨论一幅地图本身是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就本文作者所知,制图学以往仅仅重视地图本身,而现代制图学除了重视地图本身以外,还重视地图背后的数据。因此,本文将讨论与地图有关的版权问题。

3.1 国际法方面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至少根据那些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法律,地图明确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2条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条目的说明,其中特别强调了“说明、地图、计划、草图和涉及地理、地形、建筑或科技的三维图形”。在伯尔尼公约许多款目中,“地图”一词均没有加以定义。与伯尔尼公约其它所有条目一样,这类情况均留给伯尔尼每个成员国在自己的法律中加以解释,这是符合公约的最低标准的原则的。这就意味着“地图”必须受到各成员国版权法的保护。

· 加拿大

以加拿大版权法第2部分举例,地图在“艺术作品”定义下受到保护,包括“绘画、草图、地图、图表、规划、摄影、雕刻、雕塑、手工艺品、建筑作品以及艺术作品集”。虽然这里“地图”一词未做进一步的解释,但是任何类型的地图或类似的产品,无论大小、无论是印刷型或数字型均应受到保护,只要其他前提条件满足受保护的要求。加拿大与其它国家的前提条件将在本文的下一节做进一步讨论。

· 美国

美国版权法相关的条款与加拿大提供的保护类似。美国版权法第101部分的“图画、图表和雕塑作品”包括“三维和三维制作的图形与实用艺术作品、摄影、印刷与艺术品、地图、地球仪、海图、图表、模型与技术草图,以及建筑规划”。

有趣的是在美国版权法101部分,特别将“任何招贴画、地图、地球仪、海图、技术草图、图表、模型、实用艺术、电影或其它视频产品、图书、杂志、报纸、期刊、数据库、电子信息服务、电子出版物或类似出版物”等从“虚拟艺术作品”中排除。

3.2 取得版权的必要条件

· 原创性

在许多国家里,一旦一个原始的“作品”以一种“固定”形式产生,版权保护即自动生效。事实上,自动保护是伯尔尼公约对所有成员国家的基本要求。原创性一般是指该作品不是由另一来源所衍生。例如,在加拿大一个“原创”的作品是指它不是从别的地方复制而来,它可以是一个虚构的小说、电影评论、摄影作品或地图。这类作品必须是新的,不同于以往现存的其它东西,还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