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昌商标审查实例

发布时间:2019-08-25 11:10:15


福建某申请人于2001年12月6日在国际分类第31类“非医用饲料添加剂;猪饲料;动物食品;宠物食品;饲养备料”等十项商品上申请注册“大昌”商标(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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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发现该申请人已在相同类别的“饲料”商品上注册了“大昌及图”商标 (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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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2001年4月16日将该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增加为“非医用饲料添加剂;猪饲料;动物食品;宠物食品;饲养备料”等十项商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该申请已于200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但同时发现他人也在同一类别的“饲料”商品上注册了“昌大及图”商标(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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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商标审查准则》中已明确指出: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商标局于 2002年6月18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该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很不理解,多方打电话质问,理由是他们在“饲料”等商品上早已取得了“大昌及图”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此次申请只不过是把原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单独拿出来重新申请而已。经解释,申请人虽然还表示难以接受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但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案商标申请人想不通的可能是,为什么“昌大及图”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申请人的“大昌及图”商标的首次申请及注册日期却能够获准注册,为什么已经享有了"大昌及图"商标的专用权却不能获准享有单独的"大昌"文字商标的专用权。这两个问题的实质就在于如何判定采用相同文字但文字排列顺序不同的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依据商标局于1983年3月至1994年12月遵照执行的《商标审查标准》("昌大及图"商标的审查在此期间),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但文字排列不同,即文字排列颠倒后含义仍相同或无特定含义的,应确定为近似商标。如"工农"与"农工"。但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文字排列颠倒后含义截然不同且在视听和直观上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文字由横排改为竖排或者明显配有图形的,不判为近似商标。如"山花"与"花山"。本案中图2和图3商标所用文字相同排列顺序不同,虽然含义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但双方均配有图形,在视听和直观上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因此可以不判为近似商标。商标局于1994年12月对原《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商标审查准则》,于1995年1月开始执行至今。在新的审查准则中,上述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无实质变化,只是文字表述上更加明确,即: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文字字数相同,而文字颠倒排列后含义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汉语拼音或者采用竖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据此,本案图1与图3两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也未改变含义,又未加注汉语拼音,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势必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所以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

应予说明的是,商标局于2000年11月对《商标审查准则》中的前述标准做了补充规定,即:以相同的两个汉字作为商标,互为颠倒或上下排列后加注拼音,除有特定含义外,均应判为近似商标。这就是说,即便图1商标加注了汉语拼音,亦不能获准注册。因为,在汉字与拼音组合而成的商标中,汉字是最显著的组成部分,也是消费者据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拼音仅是认读汉字的辅助工具,很难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

现实生活中商标注册人需要改变其注册商标的图样设计的情况日益增多,这。就要求他们重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参见《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因为每一份商标申请都是互相独立的,能否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都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最后决定。而且,因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参见《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不能以申请商标是原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或稍加变化而成就理所当然地以为该申请能够获准注册。

编辑日期:2002-11

作者: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