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商标实质审查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8 17:59:15


近几年,外文商标的申请量在商标申请总量中占了一定的比重,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存在语言障碍,同中文商标相比实质审查工作相对困难一些。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外文商标,做好外文商标的实质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商标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在外文商标的审查中,涉及较多的是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我国《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对一些不宜作为商标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但为使申请商标保持原有的整体效果,对于申请商标中不能由申请人独占的部分采取了放弃专用权的做法。如申请人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KLEINTOOL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钻、扳手”手工具,“TOOLS”译为“工具”,是指定使用商品的统称,但考虑到申请人使用商标的完整性,要求申请人放弃“TOOLS”的专用权。但允许放弃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5)(6)项规定的情况,即放弃缺乏显著特征,且不宜于识别的部分,或放弃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的部分,或放弃与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相同的部分。

下面根据自己的审查实践,结合具体案例,谈谈做好外文商标审查工作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判定语种来确定词义

一国外申请人申请注册“LECHEF”商标,经查英汉词曲,“CHEF”是“厨师”之意,词典注明这一单词为“德文”,而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的 “切菜刀、餐具”等,若据此发《审查意见书》删去“CHEF”或放弃对“CHEF”的专用权(依《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使用对象),则应予以注册的商标为“LE”。但此时应注意到“CHEF”是德文,应查德汉词典明确“LE”的词义,以进一步确定该商标的整体含义。经查,“LE”相当于英文中的“THE”,故该商标的整体含义是“厨师”,必须将“LE—CHEF'’看成一个整体予以驳回。通过这一审查案例可以看出,语种判定准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商标的注册情况。那么,如何判定语种呢?最简便的方法是看申请人的国籍。一西班牙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GENEBRES.A.”,并在商标设计说明一栏中注明 “英文无含义”。经查英汉词典,该词确属无含义词。考虑到申请人的国籍是西班牙,该单词有可能是“西班牙文”,应再查西汉词典以明确其含义。经查该商标果然是西班牙文,其中“S.A.”是西班牙文中“公司”的缩写,依《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业通用名词应删去或放弃专用权。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准确判定语种,可以进一步理解外文商标的含义,从而更好地做好外文商标的实质审查工作。

二、确定组合单词的含义

由一个单词构成的外文商标其含义较易判定。例如一申请人申请注册“UNIQUE”商标。“UNIQUE”的中文含义为“独特的、极好的”,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由书写规范的几个单词构成的商标,因其书写规范、含义明确,也较易判定。例如“FATIGUE RATED”商标,其中“FATIGUE”的中文含义为“疲劳”,“RATED”的中文含义为“定级”,整体含义可理解为“疲劳定级”。因许多工业产品都有疲劳系数,而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U形钩、铁钩”等与疲劳系数有关的商品,所以该商标意味着所报商品均为“疲劳系数”已定级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又如“BIG GOOD MORNING”商标,“GOOD MORNING”中文含义为“早上好”,属日常生活中的礼貌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删去,但删去“GOOD MORNING”后只剩“BIG”,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挂锁”等,以“BIG”作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体积等特点,故应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在实际工作中较难判定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整体看似一无含义词,实际上是由几个有含义的部分组成的。如 “ISOLOCK”商标,在英汉词典中无法查到其含义,如不仔细观察就可能简单地判定该词为无含义词,但是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该词实际是由两个词“ISO”与 “LOCK”组成,“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协会”的英文简称,“LOCK”中文含义为“锁”,由于这是两个常见词,较易被公众辩认,并易被认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协会”认证的“已达到国际标准的锁”,因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有“非电子金属锁”等锁类商品,故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质量特点,依照《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应删去与“锁”有关的商品。又如一国内申请人申请注册“欧风EUROTECH”商标,整体看似一无含义的词,实际上是由一个常见的前缀词“EURO”(中文含义为 “欧洲”)及“TECH”(中文含义为“技术”)组成,这两个词组合在一起给人最直观的含义是“欧洲技术”。因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家具金属部件”,所以这一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工艺、技术等特点,依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应删去“EUROTECH”或放弃“EUROTECH”的专用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认识到:切忌在外文商标的审查过程中仅凭主观认识就妄下结论,一定要仔细辨别,认真查阅资料,确定其真实含义,以避免因不正确的判定而影响注册工作。

编辑日期:1998-8

作者:吴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