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英文商标审查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19-08-31 07:12:15


从构成要素分析,商标一般分为中文商标、外文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等类型,其中外文商标中英文商标最为常见。无论哪种类型的商标,其审查依据都是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但考虑到英文商标和中文商标在构成方式、含义表示等方面存在的差别,二者在审查时所应适用的标准和尺度不可避免地有所不同。现仅就英文商标的审查谈几点我个人的看法,希望能抛砖引玉,以便在英文商标的审查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力求做到准驳一致。

一、用作商标的英文没有含义,但是该英文明显由另一有含义英文稍微变化而来,并且后者的含义即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系直接表示本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通用术语时,该商标的使用很容易使消费者将之视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表示本商品有关特点的术语,而不会视之为商标,因而起不到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这样的英文商标就应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比如以下几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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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由两部分均有含义的英文组成,并且其整体含义属本商品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应该予以驳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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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由两部分英文组成,后一部分为本商品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本商品有关特点,前一部分无含义或虽有含义但不属后一部分的修饰词,整体上没有直接表示本商品的,如前一部分经在先权审查可以注册,则应出具《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后一部分英文或声明放弃其专用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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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商标整体含义有变化而未直接表示本商品有关特点的,可以整体予以初步审定,而不必要求申请人删去或声明放弃某一英文的专用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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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由两部分英文组成,前一部分虽有含义且属本商品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本商品有关特点,但与后一部分结合起来整体上并未直接表示本商品的,可以整体予以初步审定。如: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

五、商标由两部分或两部分以上英文组成,其中有一部分是国家名称的,如其余部分可以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注册,应出具《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国名

但国名的非常用简称与其它英文结合在一起,整体上不具有国名含义时,可以整体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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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1999-7

作者:欣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