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之第三部分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9-08-10 03:24:15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相关解释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相同 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如:                                  (二)图形商标相同 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三)组合商标相同 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他”)         (译为“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出租马车”)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HAWK译为“鹰”,WOLF译为“狼”)         (Win译为“赢”,tech译为“技术学院”)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太阳力量”)        (译为“阳光”)           (无含义)             (无含义)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译为“愿望”)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马”)          (译为“房子”)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皇冠”)                             (法文译为“红与黑”)               译为“123”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单数形式)            (复数形式)         (动词普通形式)          (动名词形式)       (全部拼写形式)          (缩写形式)            (名词普通形式)        (名词加冠词形式)        (形容词原级)         (形容词比较级)         (形容词形式)          (名词形式)           (动词形式)          (名词形式)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加工过的肉)  (指定使用商品:肉)         (指定使用商品:工作服)   (指定使用商品:衬衫)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美容院)   (指定使用项目:美容院)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蜂胶)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指定使用商品:陶制器皿)  (指定使用商品:陶器)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植物生长调节剂)(指定使用商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冻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豆制品)   (指定使用商品:食物蛋白)           (指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酒)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运动鞋)      (指定使用商品:鞋)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译为“鸵鸟”)         (译为“金鸵鸟”)          (译为“龙”)           (译为“大龙”)       (译为“长椅”)        (译为“红长椅”)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漆)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  (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诊断设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FISHER”译为“渔夫”,“SCIENTIFIC”译为“科学的”            HERITAGE译为“遗产”,CASHMERE译为“羊绒”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繁荣”)          (HOPE译为“希望”)                                (译为“老板”)              (译为“绅士企鹅”)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WELL & WELL译为“好和好”)           (HAPPYTREE可译为“快乐树、开心树、幸福树”等)            (miss me译为“思念我”)            (UNIQUE译为“唯一的、独特的”,与“不二”有一定对应关系)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龙头防溅喷嘴   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龙头